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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桥行业:对《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点评
2008-09-05  国金证券  

  日前,交通运输部联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共同颁布《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从10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办法》规定,收费公路权益包括收费公路的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

  《办法》规定长度小于1000米的两车道独立桥梁和隧道,二级公路,以及收费时间已经超过批准收费期限2/3的收费公路,将不得转让收费公路的收费权。

  《办法》明确规定在转让收费公路权益时,不得将一个依法批准的收费公路项目分成若干段转让收费权,不得将收费公路权益项目与非收费公路权益项目捆绑转让,并且不得将政府还贷公路权益无偿划转给企业法人。

  《办法》规定,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可以向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延长收费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且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最长不得超过20年。作为例外,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还贷公路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最长不得超过25年。转让经营性公路收费权,不得延长收费期限,且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最长不得超过25年。作为例外,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性公路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最长不得超过30年,并不得以转让公路收费权为由提高通行费标准。

  政策性障碍消除,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将重新启动。

  自从原国家交通部在2006年12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管理工作的通知》后,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益的转让就一直处于停滞状态。基于政策的不确定性,经营性收费公路的权益转让也非常稀少。

  办法的颁布与正式实施标志着冻结了两年之久的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将重新启动,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将更加规范,有法可依。

  公路上市公司外延式收购有望趋于活跃。

  随着建造成本的不断高企,通过投资新的高速公路来实现规模扩张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来培育,见效时间长。相比较而言,通过收购成熟的路产则往往可以实现快速的外延式扩张,收购完成后马上就能产生经济效益,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目前大多数公路上市公司的母公司都是各省的交通集团,手里拥有大量的优质路产。母公司向上市公司注入优质资产,一方面可以实现把上市公司做大做强的目的,另一方面通过资产收购,母公司也可以回笼大量的资金来满足自身投资建设新的公路的资金需求。

  我们认为,在收费权益转让放开以后,公路上市公司的外延式收购将会趋于活跃,公路上市公司的资本运作将会增多,有望给资本市场带来更多的机会。

  老收费公路经营期限收到负面冲击。

  办法中明确经营性公路收费权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最长不得超过25年。作为例外,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性公路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最长不得超过30年。

  目前不少中东部地区上市公司的收费公路经营期限都超过25年以上。

  按照办法新的规定,其收费期限不可避免将会缩短,经营期限负面影响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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