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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醉酒骑自行车罚款50元
2008-03-29  中国公路网  

  《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7月1日起实施   

  昨天(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条例》的规定与目前实施的条 例相比,更显得人性化、合理化。   

  少数民族地区可调整理论考试   

  注册登记年限已满8年的教练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前告知,收回教练车号牌,发还原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号牌,不得再作为教练车使用。   

  边远山区、少数民族聚居地以及经济、文化不发达地区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在对相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熟悉的前提下,州(市)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调整机动车驾驶证理论考试的方式。   

  司机无责最多赔行人10%   

  以前,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骑行者或行人的交通事故中,即使非机动车或行人承担主要肇事责任,但机动车都需承担主要或对等经济赔偿责任。《条例》在这方面有较大改变,规定: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   

  《条例》对责任大小、赔偿多少还作出以下规定:机动车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机动车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机动车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   

  留下假名离开为肇事逃逸   

  《条例》对酒后或无证驾驶肇事的,报案后却弃车离开现场,待酒味消除后才返回现场的,也视为肇事逃逸;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或者给伤者、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或者将伤者送往医院后报案不履行听候处理义务的,也被列入了逃逸范围;未经协商或者协商未达成一致,肇事方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强行离开现场的,同样认定为肇事逃逸。   

  单车加动力装置也受罚   

  《条例》规定,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醉酒驾驶、进入高速公路、骑车穿过机动车道不下车推行、非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等,都要罚款50元;而行经漫水路或漫水桥时未低速通过的,罚款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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